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榮民服務照顧 系列之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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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編按】輔導會每年均分別於各縣市舉辦「與民有約榮民代表懇談會」,聽取榮民袍澤心聲,以作為服務照顧榮民工作之重要參考及改進依據,本刊將陸續刊載榮民們經常遇見之問題,以解心中疑惑。 問一:請儘快處理單身亡故榮民遺留之不動產,俾便大陸地區繼承人辦理。 答:單身亡故榮民遺留之不動產,只要符合遺產管理辦法第八條之一規定,均須依法聲請法院准予變賣標售,惟因部分遺屋地處偏僻及市場景氣不佳等因素,乏人問津,輔導會已責請各遺產管理機構,參考市場狀況持續辦理標售,以維繼承人之權益。 問二:娶大陸配偶榮民亡故後,配偶因未取得身分須遣返大陸,又無錢買機票,可否先支援其生活費,待遺產繼承後扣回。 答:娶大陸配偶榮民亡故後,其配偶尚未取得身分證,處理完善後又無錢購買機票返鄉及生活困苦等情形,如經訪查符合輔導會急難救助規定者,榮服處仍可酌發急難救助金,以資因應,並請其依兩岸條例等相關規定,於繼承期限(三年)內申請繼承遺產,以維權益。 問三:就養榮民亡故後,遺眷生活尤其清苦,請爭取遺眷領取半俸,加強對渠等照顧。 答:一、輔導會自八十一年度起,鑑於就養榮民亡故後,停發就養給與,致遺眷生活頓入困境,已多次建議發給就養榮民遺眷戶就養給與之半數(約六千伍佰元)或每月固定發給三仟元之生活補助費。惟礙於現行法令(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規定:支領退休俸人員亡故,其遺眷始可支領退休俸半數之撫慰金,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廿九條規定:退除役官兵之遺屬貧苦無依者,應由地方政府優先救助)之限制暨政府當前財政困難,迄今未獲結果。 二、輔導會為照顧生活清苦之榮民遺眷戶,已自九十年度起提高三節慰問金(春節六千元、端午、中秋節各三千元),以示關懷之意,另遇有急難重病時,適時予以救助,並請榮服處協助申請地方政府低或中低收入戶生活補助費,以紓其困。 問四:建議單身亡故榮民遺屋(無繼承者),租借無力購屋有眷榮民。 答:無人繼承之單身亡故榮民遺屋,依法須解繳國有財產局接管,收歸國有,若租借予其他榮民,將造成移交作業之困擾,如無舍榮民符合輔導會安養及救助規定,仍由各榮服處協助進住榮家及作必要之救助,始符正當程序。 問五:遺眷人數不斷增加,三節慰問金條件卻多有設限,應爭取更多名額預算,照顧遺眷。 答:囿於年度預算、當前政府財政困難及礙於法源依據,實難增列三節慰問名額。輔導會為落實照顧榮民遺眷,期與社會救助制度相契合,遺眷三節慰問對象,視年度預算名額,依家境清苦程度順序核發三節慰問金。 問六:八二三未就養榮民,三節一、○○○元慰問金額度應提高。 答:八二三未就養榮民三節一、○○○元慰問金,輔導會編列預算已屬不易,且為因應政府財政困難,共體時艱,不宜再提高發放額度。 問七:就學中之榮民子弟學雜費均已調升,輔導會榮民子女獎助學金額度亦請調高。 答:輔導會「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核發作業」規定,已於九十三年二月四日將「高中」之獎助金額由二、○○○元調高為二、五○○元,「大學」則由四、○○○元調高為四、五○○元。 (待續)(點閱次數:1673)